《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二条(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则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若公司制造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履行规范中关于标签部分的规则,是不是可以适用此条《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二条(三)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施行法令》是1990年4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依然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令。
《施行法令》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化法》第三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规则是共同的。
假如公司制造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将按照相关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查办、计入信誉记载,并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予以公示。
《规范化法》第三十七条出产、出售、进口产品或供给服务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查办,记入信誉记载,并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施行法令》违背《规范化法》和本法令有关法令法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规范化行政主任部分或有关行政主任部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期限改善,并可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