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阴河水源保护地以租代征二十年,每亩补偿一千三百块钱,旷费三年后以每亩300块钱的价格易手承揽个人,乡政府给我的回复说:都是合法合规的,其时签定的租借合同都是合法的,归于自来水公司的企业行为,跟政府不挂钩, 来回推诿扯皮,可是甲方清清楚楚写的是政府,这个工作截止2024年已逝去了五六年的时刻,松山区环保局给我的回复是自治区并没有批复以租代征的土地作为水源保护地运用,乡政府跟我说一切的操作都是是自来水公司的企业行为,可是起草的租立租借合同却以水源保护地的名义拐骗老百姓签定这份合同,关于犁地这种操作是不是符合法令合规? 自治区没批复的项目 合同名头敢以水源保护地的名义,诈骗诱导老百姓签定这份租借合同,请问是不是符合法令合规?
大自然的搬运工,搬富了一批人,富了地方财政,拉动了经济,可是没拉动贫民。